原內容 | 修改建議 |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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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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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10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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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于10人,高、中級經濟師或者高、中級會計師不少于3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于10人,經濟師、會計師或造價工程師不少于3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且企業為其購買社會保險(醫療、失業、養老)滿6個月的人數不低于70%。 |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不少于15人具有2項一類工程監理業績,不少于5人具有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備不少于5項二類以上工程業績(以《項目監理評定書》為準,下同)。 | 企業需具有公路工程乙級監理資質,且具備不少于5項二類企業監理業績,其中橋梁、隧道類業績不超過2項。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不少于9人具有2項一類工程監理業績,不少于3人具有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且企業為其購買社會保險(醫療、失業、養老)滿6個月。 |
企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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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擁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等儀器,具備建立工地試驗室條件(見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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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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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
| 5.企業信譽良好。最近一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
| 6.資質延續條件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2項一類業績,或同時具備1項一類和2項二類工程業績。 (2)其他條件同本條第1、2、3、5款,其中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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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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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8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3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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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于5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于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于5人,經濟師、會計師或造價工程師不少于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且企業為其購買社會保險(醫療、失業、養老)滿6個月的人數不低于70%。 |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人員中,不少于9人具有2項二類及以上工程監理業績,不少于3人具有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經歷 ;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備不少于5項三類以上工程業績。 |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人員中,不少于9人具有2項二類及以上工程監理業績,不少于3人具有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且企業為其購買社會保險(醫療、失業、養老)滿6個月。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備不少于5項三類工程業績(三類以下業績以《項目評定書》或竣(交)工證明為準)。 |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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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擁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等儀器,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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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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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
| 5.企業信譽良好。最近一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
| 6.資質延續條件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2項二類業績,或同時具備1項二類和2項三類工程業績。 (2)其他條件同本條第1、2、3、5款,其中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2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職稱人數不少于3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于1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人員中,不少于3人具有2項三類及以上工程監理業績,上述人員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不少于3年。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必要的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儀器(見附件2)。 3.企業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2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職稱人數不少于3人,經濟師、會計師或造價工程師不少于1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且企業為其購買社會保險(醫療、失業、養老)滿6個月的人數不低于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人員中,不少于3人具有2項三類及以上工程監理業績,上述人員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且企業為其購買社會保險(醫療、失業、養老)滿6個月。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必要的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儀器(見附件2)。 3.企業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
| 5.資質延續條件 同本條第1、2、3、4款。 |
(四)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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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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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大橋監理業績,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有4項以上特大橋監理業績。 | 2.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殊獨立大橋監理業績,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且企業為其購買社會保險(醫療、失業、養老)滿6個月。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有4項以上特大橋監理業績。 |
| 3.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
| 4.企業信譽良好。最近一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
| 5.資質延續條件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1項特殊獨立大橋或2項特大橋工程業績。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2)其他條件同本條第1、4款。 |
(五)特殊獨立隧道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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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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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長隧道監理經歷,有不少于10人是隧道專業監理工程師,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有2項以上特長隧道監理業績。 | 2.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長隧道監理業績,有不少于10人是隧道專業監理工程師,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且企業為其購買社會保險(醫療、失業、養老)滿6個月。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有2項以上特長隧道監理業績。 |
| 3.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
| 4.企業信譽良好。最近一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
| 5.資質延續條件 (1)企業為10名隧道專業監理工程師購買的社會保險(醫療、失業、養老)滿6個月。 (2)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1項特殊獨立隧道或2項長隧道工程業績。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3)其他條件同本條第1、4款。 |
(六)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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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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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2人以上具有機電專業高級技術職稱,8年以上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公路機電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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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持公路機電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數不少于15人,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于10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于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持公路機電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數不少于15人,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于10人,經濟師、會計師或造價工程師不少于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且企業為其購買社會保險(醫療、失業、養老)滿6個月的人數不低于70%。 |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不少于8人具有公路機電工程監理業績 ,以上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于3年。 |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不少于8人具有公路機電工程監理業績 ,以上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且企業為其購買社會保險(醫療、失業、養老)滿6個月。 |
2.企業擁有公路機電工程所需的常用試驗檢測設備(見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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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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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
| 5.企業信譽良好。最近一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
| 6.資質延續條件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2項公路機電工程業績。 (2)其他條件同本條第1、2、3、5款,其中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
說明:本條件所稱監理工程師除丙級資質條件外,均指交通運輸部監理工程師。 | 說明: 1.信用評價結果。最近一期無全國信用評價的,采用其上一年度結果;無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的,可采用省級信用評價結果;無省級信用評價結果且未發現嚴重不良行為的,可視為信譽良好。 2.監理工程師。指在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完成監理工程師崗位登記的人員。 3.人員監理業績。指在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登記且已完工的個人監理業績。 4.企業監理業績。指近10年內且竣(交)工的工程業績。其中三級(含)以上公路、獨立招標的特大橋、大橋、特長隧道、長隧道、中隧道、公路機電工程等須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完成業績登記;水運工程業績應在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完成業績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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