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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監理現場安全管理的通知瀏覽數:441次
公司所屬各部門、各監理項目部: 針對近期交通行業安全事故頻發的情況,公司組織對部分項目進行了安全專項檢查。根據檢查情況,結果不容樂觀,個別項目安全管理混亂,項目主要負責人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為提高監理項目現場安全施工管理水平,增強員工自身安全生產意識,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把安全生產落到實處,從而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工程任務安全順利完成。針對監理項目現場存在的實際問題,并結合管理過程中的經驗教訓,要求各項目建立機構必須加強監理項目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安全生產關系到一線員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各項目能否有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切實抓好安全工作是公司“以人為本”安全管理理念的具體體現。各項目建立機構領導和管理人員一定要充分認識到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必須加強領導、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理念,切實抓好監理項目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二、嚴格制度,加強車輛管理工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令規定,凡各項目建立機構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持有交管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檔案,隨時掌握駕駛員的思想動態、身體健康等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教育。 2.機動車駕駛員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項目建立機構領導的指揮,駕駛員出車前要全面檢查車況,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規定,嚴禁疲勞駕車、違規駕車,嚴禁超速、超載、超員行駛,禮讓三先,禁止酒后駕車,確保安全行駛。 3.機動車駕駛員嚴禁駕駛無牌車輛、報廢車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或與駕駛證記錄不相符的人駕駛。 4.監理車輛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進入施工交通管制路段,務必做到遵章守紀。 5.各項目建立機構必須嚴格落實公司車輛管理制度,車輛使用必須定人定車,嚴禁私自使用公司車輛。 三、加強安全教育,進一步對高風險作業的管理 1.加強對監理人員和一線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強化班前教育,開始作業前,必須嚴格按細化的專項方案對現場安全措施、施工準備情況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2.登高作業使用的安全帶,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損壞的不得使用。安全帶栓掛,要在垂直的上方無尖銳、鋒利棱角的鉤件上,不能低掛高用。不準用繩子代替,栓掛必須符合要求。 3.現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使用時必須戴穩、系好下頜帶。 4.登高作業中使用的各種梯子要堅固,放置要平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一70度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塔鉤,梯腳不能穩固時,須有人扶梯監護。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子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梯子應每年檢查一次,發現爆裂等不安全因素立即修理或報廢。 5.登高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內。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不準在高處投擲材料、工具。不得將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防止落下傷人。各種不適宜登高的病癥人員不準登高作業,酒后人員、年老體弱、加班疲勞、視力不佳人員也不準登高作業。 6.項目現場要大力普及用電安全知識,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要增加觸電急救知識。各項目建立機構要進一步制定完善工程觸電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預案針對性開展觸電事故演練,熟習急救程序,宣傳急救知識,杜絕因觸電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7.加強對員工宿舍等臨時建筑的安全檢查,嚴禁私接亂拉電線,嚴禁未經漏保直接電源,漏電保護器必須靈敏可靠。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對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人員要迅速撤離,堅決杜絕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8.避免監理項目現場臨水作業造成人員溺水事故。嚴格按規范要求做好監理項目現場防護工作,實行封閉管理、圍擋施工,臨邊設置防護欄、安全警示標識等。 四、強化監管,嚴格問責? 全體員工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工作,在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違規指揮和操作。高風險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制度,做到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工作監管到位、安全督查到位。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責任不落實導致高風險作業發生事故的,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補充保險,加強保障 為了更好的保障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使員工在工作期間或其他個人生活中遭受意外傷害時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各項目建立機構須督促各承包單位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 各項目建立機構與各承包單位必須建立并完善應急預案,要明確搶險救災人員,落實搶險救災機械和物資,適時開展各項安全演練工作。強化值班制度,切實保證信息通暢,一旦發生險情,確保能夠高效、有序處置。 七、落實事件(事故)報告制度 各項目監理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及公司的事故事件報告制度,發生風險事件后,要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權限、時間,向公司和有關部門及時準確報告。 八、建立健全項目安全責任人制度 原則上各項目總監(片區負責人)做為項目實施主體安全負責人,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控制負總責,由公司與項目責任人簽訂責任狀,項目責任人再與項目監理人員對應簽訂責任狀,并將相應責任狀報公司建檔,此項工作應在8月10日前完成。
綜合辦公室 2019年07月31日 |